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 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不動產登記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 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與承租方簽字蓋章的《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fā)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務費。中心在收到首期租金、交易服務費及價款轉付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首期年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中心僅負責首期年租金結算,剩余租金承租方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時間以現金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賬戶繳納年度租金。同時,承租方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支付100萬元承租押金。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將押金無息退還至承租方指定賬戶;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押金。 5、出租方收到首期租金后5個工作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標的移交。 6、對承租標的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標的只可用于洗煤廠日常經營使用,禁止存放危險化學品,不得從事產生從事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等。如有發(fā)生爆炸、火災等情況均由承租方負責。承租方應按照標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本標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標的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承租標的的維護要求:在租賃期內,承租方自行負責標的修繕、維護工作,并承擔相應費用。如標的無法使用涉及維修的,所涉及到的所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8、承租標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隨意改變標的的結構。如需改變該標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該標的結構有影響的設備時,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資由承租方承擔。 9、改造維修形成的附著物及在承租期間對標的進行裝修增添的附屬物,承租方在租賃中途退租、違約或租賃期結束后歸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裝修、設備投入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補償及折舊攤分,承租方不得人為破壞,如損害出租方有權扣除押金,并有權向承租方追償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在剩余租賃期限內的租金利益損失、律師費、公證費及其他為彌補損失而付出的費用等)。 10、承租方在標的租賃期內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抵押,否則出租方有權沒收全部押金并無條件收回本次租賃的標的。 11、租賃期內,承租方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租賃期間標的出現因漏水等情況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送達費、差旅費、執(zhí)行費、郵寄費等全部費用)。 12、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前所產生的水、電、房產稅、土地稅、采暖費等稅費由出租方承擔,交付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稅等以外所有稅費均由承租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采暖費等其他經營費用及因修繕房屋所產生的費用和其他費用。 13、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wèi)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應執(zhí)行有關部門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jiān)督檢查。 14、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實際簽署《租賃合同》時條款內容若有增減改動的,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5、承租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