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土地補償標準
該批次擬使用國有土地,未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無土地使用權人,不進行使用國有土地補償。
五、安置方式
該批次使用國有土地,無具體承包經(jīng)營權人,不涉及安置農(nóng)牧業(yè)人口。
六、社會保障
經(jīng)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實,按照內蒙古自治區(qū)****
七、其他事項
本公告期限為7個工作日,根據(jù)《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被使用國有土地的相關單位及權利人對使用國有土地有關事項有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請在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向旗自然資源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作放棄聽證。
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擬使用土地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集體或個人進行房屋及各類附屬物的新建或改建,禁止搶種農(nóng)作物或林木,禁止搶建、搶搭、搶裝修、搶種等行為。對上述行為,使用土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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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巴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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