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報名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己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披露面積與實際租賃面積存在誤差、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雙方應于競價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最終承租方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交易中心發(fā)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全部租金。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務費、租賃合同后 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全部租金轉付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出租方在簽訂合同之日且收到租金起10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養(yǎng)殖場移交。 4.對承租養(yǎng)殖場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養(yǎng)殖場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養(yǎng)殖場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租養(yǎng)殖場的維修改善要求: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改變養(yǎng)殖場的承重結構、設施,如需進行部分修繕、裝飾及不改變設施、房產結構的改造,承租方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項涉及的一切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改造維修形成的附著物及在承租期間對標的進行裝修增添的附屬物在租賃期結束后歸出租方所有。 6.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養(yǎng)殖場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養(yǎng)殖場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轉包、轉借,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養(yǎng)殖場。 7.稅費的負擔:標的交付日之前產生的電、燃氣、采暖、物業(yè)等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標的交付日后所產生的與租賃相關的一切經營稅費均由承租方承擔。本次標的出租涉及所有稅費根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雙方分別承擔; 8.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wèi)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承租方應執(zhí)行有關部門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jiān)督檢查。 9.養(yǎng)殖場租賃期間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賣、開發(fā)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賃終止的,則租賃合同自行終止,同時出租方保留根據(jù)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設施、房產的權利,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如發(fā)生上述情形租賃合同終止的,承租方需無條件搬出并交還該設施、出租方不承擔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費用,當年已繳納租金按照實際租賃期限進行結算。 10.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11.承相方聲明:我方非失信被執(zhí)行人及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因此原因給租賃相關各方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由我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