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須親自勘驗標的,標的狀況以勘驗時的實際情況為準。承租方須在對標的狀況及交易風險進行充分調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請并交納保證金到中心指定銀行賬戶。各意向承租方一旦報名并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與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同時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或標的有瑕疵、租賃合同條款存在問題、房產或土地披露面積與相關部門核定面積不符等為由拒絕履行相應承租義務。否則視為違約,出租方將按照約定處置保證金。 2、競價結束時的最高報價者即為最終承租方,最終承租方須在競價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簽訂《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并將《實物資產受讓(承租)申請書》原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紙質報名資料(復印件的簽字或蓋章)遞交至中心,在競價結束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方應在《租賃合同》簽訂且收到中心發(fā)送的交款賬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電子競價成交確認書》中明確的金額支付年租金和交易服務費至中心指定賬戶。中心在在收到全部年租金、交易服務費及租賃合同原件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年租金劃轉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 3、《租賃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承租方需將租房押金交納至出租方指定銀行賬戶。出租方收到年租金、押金之日起 10 日內,與承租方辦理完畢房屋移交。承租押金在《租賃合同》履約期滿后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時,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賃合同約定,則出租方予以退還;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賃合同》約定,存在應當支付違約金或承擔賠償責任情形時,出租方相應扣減或不予退還承租押金。 4、承租房屋的維修要求:在租賃期,承租方自行承擔負責房屋的修繕、設施維修改造等,并自行承擔相應費用。 5、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房屋租賃期間,承租方因經營需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的,所需全部費用由承租方承擔;房屋進行裝修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裝修中應確保不會破壞房屋主體結構并不得破壞或改變出租方與相鄰產權人的產權界限,否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引起的產權糾紛責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有權監(jiān)督裝修施工過程,并有權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見。如承租方因經營需要對安全、消防、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或升級的,須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方可進行,改造升級的施工由承租方負責,所需各項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設施改造升級后不可移動的部分應在租賃結束后完好無償?shù)匾平唤o出租方。在房屋裝修及設施、設備改造過程中,承租方必須加強施工現(xiàn)場管理,施工過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及經濟損失由承租方承擔,出租方對承租方進行房屋裝修或設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經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6、轉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房屋整體或部分以任何方式進行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lián)營、或與他人調劑交換,否則出租方有權無條件收回房屋。 7、稅費的負擔:房屋交付日之前產生的水、電、供暖、衛(wèi)生等一切稅費均由出租方承擔,房屋交付日后所產生的除房產稅、土地稅外一切其他稅、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擔。 8、對承租房屋的使用(經營)要求:承租方應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合理使用該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如因承租方使用不當造成該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在租賃期間對消防、衛(wèi)生、綜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責任等工作,承租方應執(zhí)行有關部門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方監(jiān)督檢查。 10、承租相關其它條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終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但公告中公示的內容作為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租賃合同內容不得與公告內容相違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