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說明事項 | 1、出租標的按現狀進行出租。交易機構將出租方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全面如實披露,并不表明能夠對出租標的所有瑕疵,特別是隱蔽的瑕疵進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機構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標的相關資料及所作的陳述僅供參考,不作為交易機構及出租方對標的品質和數量的任何擔保,也不作為出租標的現狀的法律依據和出租標的移交的憑據。 2、意向承租方務必在交納交易保證金前對出租標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現狀進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親自查驗出租標的物、向相關管理部門了解標的現狀或聘請專家鑒定等。意向承租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對出租標的現況、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內容的認可和接受,由此產生的任何法律與經濟責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擔。 3、出租標的雖已經過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房產面積、土地使用權面積可能與實際有誤差,僅供參考;如確有誤差,成交價款和服務費不作調整。 4、出租標的成交后,承租方應當按照本公告的約定與出租方簽署租賃合同,并嚴格履行租賃合同中的條款。 5、出租標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開發(fā)拆遷、政府政策性規(guī)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標的無法交付時,租賃合同自動終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機構均不算違約,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承租押金及交易服務費等款項全額無息退還給承租方。 6、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標的無法交付的,與交易機構無涉,承租方有權要求交易機構退還交易保證金(不計息)。 7、出租標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后,其他事宜由承租方與出租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8、承租方無正當理由不簽署或未按期簽署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承租押金及交易服務費,交易機構或出租方有權視作承租方放棄標的。承租方放棄或視作放棄出租標的的,出租標的可再次出租;如再次出租時的成交租金低于本次成交租金的,出租方保留追訴違約承租方補足差額的權利。 9、本公告全部內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實際情況與公告不符或故意隱瞞重大應披露事項,由此產生的法律問題及相關責任由出租方承擔。 |